(2017)豫1025执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陈胜亮与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高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亮,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陈胜亮,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花溪大道中段名优花木园区。法定代表人:闫永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高朋,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系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高朋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高朋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胜亮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帅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