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富、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富,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XX祥,张蓓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富,男,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双苏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文刚,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国胜,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XX祥,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蓓,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再审申请人XX富因与被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交通镇政府)、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统征中心)、XX祥、张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750号,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XX富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不属于案涉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且没有与住建局、交通镇政府签订《村民住房委托统一修建合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XX富因所在地土地被部分征收,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XX富是否属于住房安置对象,是否具有委托建房资格而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该案应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但鉴于该案属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受案交叉范围。XX富请求的是交付安置还房,但未提供行政机关与其签订安置还房协议,拆迁协议中也未约定交付安置还房内容。XX富没有与住建局、交通镇政府签订《村民住房委托统一修建合同》。XX富不属于案涉拆迁住房安置对象,其请求住建局、交通镇政府交付安置还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向森辉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