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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范某、魏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魏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87号申请人:范某。法定代理人:范志刚,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魏方峰,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魏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38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方峰名下的鲁P×××××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