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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欢诉被告廖志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廖志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221号原告:王欢。被告:廖志标。上列原告王欢诉被告廖志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