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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2264号何某某诉湖南省红都置业公司。湖南汉宇建筑公司、刘某某、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湖南省红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226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红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5026房。法定代表人:刘东红。被告: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天问南路天宇小区8栋103室。法定代表人:胡冬汉。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红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5月2日以部分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大武审 判 员  翁宇倩人民陪审员  刘劲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