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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之文与赵守银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文,赵守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之文,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赵守银,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原告李之文诉被告赵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守银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守银工资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