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之文与赵守银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文,赵守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之文,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赵守银,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原告李之文诉被告赵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守银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守银工资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