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小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6号原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9757316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小明,男,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原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小明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忠强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爱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