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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睿与范小玲、邝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睿,范小玲,邝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民初379号原告:李志睿,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范小玲,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邝广文,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李志睿与被告范小玲、邝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小玲、邝广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从2015年4月暂计至2017年3月为14400元,后息另计)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7日,被告范小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以被告邝广文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邝广文同意为被告范小玲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三方共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范小玲向原告立下借据,被告邝广文作为担保人,原告当日即以现金支付了30000元借款给被告范小玲。2015年4月17日,被告范小玲以资金暂时未到位为由,向原告提出延期一段时间偿还借款。但到了2015年7月,被告范小玲和邝广文均突然失去联系,电话也关机,原告寻找两被告无果,两被告的家属既不肯告知两被告的去向,也不同意协商偿还借款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原告实现债权。被告范小玲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邝广文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均无意见,我同意偿还借款和利息给原告。原告李志睿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借条及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范小玲、邝广文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被告范小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志睿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邝广文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李志睿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30000元给范小玲;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止,月利率为2%;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向出借人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邝广文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担保范围及于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原、被告分别在借条的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栏签名并捺印确认。原告依约支付了30000元借款给被告范小玲,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范小玲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被告邝广文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该生效民事判决查明被告范小玲与被告邝广文是夫妻关系。因被告邝广文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前往韶关监狱对被告邝广文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被告邝广文确认其与范小玲是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是被告夫妻两人共同使用,邝广文并自愿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范小玲向原告李志睿借款3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小玲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借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范小玲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范小玲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被告范小玲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4400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无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被告邝广文应承担的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限自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本案的保证期间在2015年10月17日已届满。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邝广文自认借款是由其夫妻两人共同使用,并同意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小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相关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小玲、邝广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为14400元,后息另计)给原告李志睿。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被告范小玲、邝广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峥附佛冈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和保证金账号:1、户名:佛冈县人民法院账号:44×××5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角支行2、户名佛冈县人民法院账号71×××3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