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汪华、潘楷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潘楷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潘楷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执行汪华与潘楷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楷路名下有车牌号为皖J×××××的奥迪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楷路名下车牌号为皖J×××××的奥迪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