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玲与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玲,钱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177号原告:郑玲,女,1975年7月23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杰,男,1972年8月1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钱国祥,男,1949年10月1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玲与被告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受理费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海贝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