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5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经营场所五河县小圩镇小圩街五固路北侧239号,实际经营地五河县小圩镇小圩街五固路北侧239号“福乐超市”。经营者��顾成,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小圩镇福乐购物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