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16号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号*座*楼。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道2区**号。法定代表人:姜武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号***室。代表人:姜武贤。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凤,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裕佳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5元,由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