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执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安徽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7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柳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贤忠。被执行人: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贤忠被执行人:刘贤忠,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的银行存款8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