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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争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争光,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孝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争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争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王争光窜至湖北省鄂州市第一医院住院部13楼服务台右手第一间病室,趁周柯熟睡之机,盗得其放在床头柜内装现金人民币400元的钱包一个。后被告人王争光又窜至上述医院住院部12楼1201病室,趁胡小莲去打开水之机,盗得其放在床头柜内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的钱包一个。同年9月26日,被告人王争光窜至武汉市黄陂区中医院住院部10楼1号病房,趁明换银午睡之机,盗得其放在床头内装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的包包一个。同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争光再次窜至武汉市黄陂区中医院住院部2楼8号病房,趁朱某睡觉之机,盗得其放在床头内装现金人民币1392元的手提包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人民币540元,已发还被害人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办案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及收条;讯问光盘以及被告人王争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争光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王争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争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争光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