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EDWINLAIINTERNATIONALLTD与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DWINLAIINTERNATIONALLTD,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吴兴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19号之一原告:EDWINLAIINTERNATIONAL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黎苏芬,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兴生,总经理。第三人:吴兴生,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原告EDWINLAIINTERNATIONALLTD.与被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EDWINLAIINTERNATIONALLTD.诉称,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FDJD20160926号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发电机组三台,并且约定了合同单价及交货地点、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纠纷解决方式等。同年10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了预付款,并将所有价款汇至被告,但交付时间截止后,被告迟迟不予交货。在原告多次催要下,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才交付两台机组,剩余两台机组交货更是遥遥无期,经查得知,第三人将所有收悉的应收款转移至其个人账户内,涉嫌违法转移财产。综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42000美元(或由贵院依法认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依法判决);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08000元(暂定);3、第三人在违法恶意转移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因诉讼引起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标的物是船用发电机组,是船舶专用的关键设备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该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物确为船用发电机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确属武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被告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告EDWINLAIINTERNATIONALLT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吴 翔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