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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龙学、史啓汉、张俊熙、陈媛圆与刘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学,史啓汉,张俊熙,陈媛圆,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学,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史啓汉,男,194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俊熙,男,200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媛圆,女,2002年2月17号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张龙学、史啓汉、张俊熙、陈媛圆与被执行人刘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