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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朱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朱凯,朱建新,张红,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260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75457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然,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38909-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创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凯,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朱建新,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红,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芬(受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朱凯、朱建新、张红共同委托),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娴(受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朱凯、朱建新、张红共同委托),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0681710R,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创业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网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育公司)、朱凯、朱建新、张红、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凯育公司;借款于2015年12月2日发放,于2016年12月2日到期;借款本金为250万元,截至2017年2月7日,结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60698.97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5.65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30%。凯育公司应支付浦发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17000元。2、物的担保情况:凯育公司以其所有的35T锅炉2台、6MW汽轮发电机组1台、电气柜组2台、锅炉电柜组1台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1911600元。3、人的担保情况:朱凯在5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凯育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朱建新、张红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凯育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中润公司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凯育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凯育公司应立即归还浦发江阴支行借款本息2560698.97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17000元。2、朱凯对凯育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建新、张红对凯育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润公司对凯育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凯育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江阴支行有权以凯育公司名下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被告凯育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朱凯、朱建新、张红辩称:担保是事实,但是浦发江阴支行主张的利息加收30%过高。浦发江阴支行主张的律师费应提供支付凭证,且律师费、利息、逾期利息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被告中润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结欠利息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中润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朱凯、朱建新、张红提出的律师费未实际支出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浦发江阴支行已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本案律师费117000元,符合律师费收费标准,虽然没有相关支付凭证,但由于该笔律师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该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朱凯、朱建新、张红提出的利息过高、且律师费和利息的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诉讼主张依法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2560698.97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17000元。二、对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35T锅炉2台、6MW汽轮发电机组1台、电气柜组2台、锅炉电柜组1台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1911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朱凯对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5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建新、张红对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1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凯育热电有限公司、朱凯、朱建新、张红、江阴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