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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佑先刑讯逼供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刑申23号郭佑先: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益法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你的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应予排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案过程中与原审被告人艾祖元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你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经查,认定你构成受贿罪的事实有你的供述及悔过书、同案被告人艾祖元的多次供述及悔过书、行贿人鲁凯的证言、证人唐红全、徐勇、汤敏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申诉称你的供述系非法取证所得,应予排除。经查,本案经过几次审理,原审对你提出的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辩论,但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讯问中对你实施了刑讯逼供。至于侦查人员在提讯时,存在提讯时间过长的情况,程序虽有瑕疵,但不能以此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予以驳回,原裁定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