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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83号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11号甲7号楼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赞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喜、毛瑛洁,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法定代表人:汤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郝家社区居委会办公室204、205室。法定代表人:周孝武,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16元,由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武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