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桂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万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135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俞亮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该公司员工。被告:桂万林,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戴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