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贻华与赵青天、赵益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贻华,赵青天,赵益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053号原告肖贻华,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告赵青天,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赵益红,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古塔北路9号。负责人黄文仁。原告肖贻华诉被告赵青天、赵益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贻华撤回对被告赵青天、赵益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员 谭明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