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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贾海涛与吴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涛,吴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25号原告:贾海涛,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吴少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原告贾海涛与被告吴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贾海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贾海涛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