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贾海涛与吴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涛,吴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25号原告:贾海涛,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吴少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原告贾海涛与被告吴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贾海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贾海涛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