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006号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贵。被告: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