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爽与王爱新、张振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王爱新,张振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749号原告:王爽,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王爱新,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振朋,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王爽与被告王爱新、张振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因被告王爱新、张振朋在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王爽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王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爽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