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康、孙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康,孙军,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524执异6号异议人:张康,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盈泽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申请执行人:孙军,男,汉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军与被执行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以(2017)鲁1524执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张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的账号为62×××27的账户存款506956.88元。2017年3月26日异议人张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张康向本院递交撤销异议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销申请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壮之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韩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