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单瑞红、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崔书静,宋敬东,李书东,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瑞红,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女,汉族,1998年1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王某之长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晶,女,汉族,2000年11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王某之次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博,男,汉族,2003年5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王某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书,男,汉族,1951年6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王某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英,女,汉族,1951年10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王某之母。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相,系王常书、张先英之子。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书静,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敬东,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系崔书静之夫。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东,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艾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猛,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金英杉,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与被上诉人崔书静、宋敬东、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李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委托代理人王思相、韩芳,被上诉人崔书静、宋敬东以及委托代理人赵启建,李书东委托代理人王卫兵,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猛、金英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死者王某与崔书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王某承租崔书静坐落于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工行中原油田支行家属院东二单元二楼西户的房屋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赁期满,崔书静有权收回房屋,房屋年租金总额为14400元,王某依约向崔书静缴纳了房租。2016年4月26日,王某在该租赁房屋的卧室内死亡,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碳氧血红蛋白浓度为45.6%。单瑞红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肺部感染、心肌损伤、泌尿道感染。另查明,单瑞红及死者王某租住的房屋厨房内安装有万家乐牌热水器、并安装有炉灶,现炉灶已被拆除。单瑞红等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法院多次与办案民警联系,办案民警口头告知本院王某死亡未构成案件,所以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又查明,崔书静与宋敬东系夫妻关系,单瑞红系死者王某之妻,王晶晶系王某之女,王一博系王某之子,王常书系王某之父,张先英系王某之母。原审法院认为,单瑞红及死者王某租住崔书静所有的房屋,有租赁合同为证,王某在租赁房屋卧室内死亡,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碳氧血红蛋白浓度为45.6%,单瑞红被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但二者一氧化碳中毒不能排除炉灶燃气泄漏或当事人操作不当引起燃气泄漏所致,单瑞红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单瑞红和死者王某系使用万家乐热水器的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对被告崔书静、宋敬东、李书东、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1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16年4月25日王某及其家人使用热水器进行洗浴,造成王某死亡的原因是一氧化氮中毒,王某租住的房间内的燃气具只有热水器和燃气灶,因此晚上10时,王某及其家人使用热水器洗浴外,在此时间使用其他燃气具不符合常理,同时崔书静、宋敬东、李书东、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及其家人使用了热水器之外的燃气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由崔书静、宋敬东、李书东、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32985元。被上诉人李书东答辩称:王某家人只能证明使用热水器洗浴,并不能证明王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原因,更不能证明李书东存在侵权行为,现场有变动痕迹,即发生事故后,厨房内的燃气灶在未被检验的情况下移动他处,当时王某死亡的位置是卧室内而不是浴室内,因此,不排除王某、单瑞红因燃气灶造成事故。另外,热水器并非李书东安装,既是王某、单瑞红的中毒与使用热水器有关,也不能由李书东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崔书静、宋敬东答辩称:原审已经查明崔书静、宋敬东出租给单瑞红等人的房屋内,不仅安装有万家乐牌热水器,还安装有炉灶,事故发生后单瑞红将炉灶拆除,因此二者一氧化碳中毒不能排除炉灶燃气泄漏或者当事人操作不当引起燃气泄漏所致,单瑞红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二者是使用热水器过程当中引起一氧化碳中毒的事实,因此单瑞红等人要求崔书静、宋敬东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不请、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一氧化碳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单瑞红等人不能证明一氧化碳是在使用热水器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事发时房屋内是有燃具的,但燃具在事发后就被单瑞红等人私自拆除了,单瑞红等人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热水器是从万家乐公司授权的经销处购买并安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诊断证明,单瑞红的中毒和王某的死亡,系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王某死亡和单瑞红中毒的位置是卧室内,由于单瑞红等人居住的房屋内还有燃气灶。综上,单瑞红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使用万家乐热水器洗浴时所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1元,由上诉人单瑞红、王鹏、王晶晶、王一博、王常书、张先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田 宇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少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