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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欣诉被告汪辉、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欣,汪辉,周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696-1号申请人:汪欣,女,汉族。被申请人:汪辉,女,汉族。被申请人:周丽珍,女,汉族。申请人汪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丽珍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住房一套。申请人汪欣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丽珍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住房一套。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由财产所有权人自行保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