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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129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