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129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