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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章和、梁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章和,梁洪军,汤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邓章和,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5日,住安县,被申请执行人:梁洪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汤福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邓章和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5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洪军、汤福英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洪军、汤福英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永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