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凤莲与郁琴、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莲,白杰,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凤莲,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白杰,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郁琴,女,汉族,1982年04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郭凤莲与郁琴、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郁琴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郁琴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104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案件专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郁琴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