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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任德玉与张忠、扬州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玉,张忠,扬州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461号原告:任德玉,女,193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扬州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丁西村镇南组。法定代表人: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玉津,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负责人:马晨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玉诉被告张忠、扬州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德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