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126号原告: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柱。被告:林兰。原告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不服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645号仲裁裁决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赔偿金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原告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三组6栋3层6301号,但原告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高新区天府三街福年广场T2-701,因该地属于高新区,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