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自云等14人与被告张彦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云,刘建国,李国军,张彦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838号原告王自云、刘建国、李国军等14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王自云,。诉讼代表人刘树合。诉讼代表人关海军。被告张彦方。原告王自云、刘建国、李国军等14人与被告张彦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自云等14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自云等人以与被告张彦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给付翻地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云、刘建国、李国军等14人撤回对被告张彦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秀丽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情况王自云。刘建国。李国军。刘树合。张国臣。王树堂。刘建军。关海军。李广军。焦艳虎。关志学。李艳华。李林。张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