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03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青林,系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梁鹏,系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