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仕文、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文,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仕文,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法定代表人吕德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03月2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汽车等物品。2017年04月24日曹群操(330722198305287911)以4577722.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江合家欢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汽车(浙G×××××、浙G×××××、浙G×××××)等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给买受人。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解封及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