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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玲、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0432-2。住所地修水县工业园吴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修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修人劳仲案字(2016)第1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80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7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查明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局、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通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华东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尚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