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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义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李义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20号原告: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梧侣大社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2907943U。法定代表人:苏顺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水,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义炎,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厦门联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郭荣彬人民陪审员  周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鹭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