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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757号原告徐海梅与被告宋晓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梅,宋晓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757号原告:徐海梅,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宋晓辉,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海梅与被告宋晓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梅、被告宋晓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海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宋某某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宋某某。婚后被告多次家暴,从未照顾过原告,亦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宋晓辉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宋某某。被告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在日本打工。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被告回国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原、被告结婚已近九年,并育有儿子一人,并非没有感情基础,如果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谅,可以处理并维持好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海梅与被告宋晓辉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海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爱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