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457号之二原告:刘文辉。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刘文辉诉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