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海联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海联康大医药有限公司,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67号申请人黑龙江海联康大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春生,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黑龙江海联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生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黑龙江海联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