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刘某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840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负责人陈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向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且原告无法提交被告有效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