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磊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148号原告:杨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藏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杨磊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奕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