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奇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奇发商贸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奇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勃林,经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法定代表人:曹立祥,厂长。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奇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工作,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第210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曲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