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魁与刘汉强、汪锦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魁,刘汉强,汪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373号之一原告:吴魁,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锦秀,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吴魁与被告刘汉强、汪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魏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