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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魁与刘汉强、汪锦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魁,刘汉强,汪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373号之一原告:吴魁,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锦秀,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吴魁与被告刘汉强、汪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魏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