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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芳与被执行人李仁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芳,李仁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芳,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仁洲,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晓芳与被执行人李仁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仁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晓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仁洲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仁洲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仁洲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晓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仁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晓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谢小兵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凤绍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