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凤莲与田智频、刘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田智频,刘如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莲,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田智频,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刘如美,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7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如美、田智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如美、田智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申请人王风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627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