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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立新、王艳丽诉被告宋斌、单志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新,王艳丽,宋斌,单志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662号原告宋立新,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艳丽,女,汉族,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宋斌,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单志宇,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义县。原告宋立新、王艳丽诉被告宋斌、单志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立新、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立新、王艳丽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