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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尹世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荣,尹世龙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171号原告:杨海荣,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尹世龙,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杨海荣与被告尹世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杨海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海荣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杨海荣负担。审判员  张泽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狄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