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尹世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荣,尹世龙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171号原告:杨海荣,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尹世龙,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杨海荣与被告尹世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杨海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海荣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杨海荣负担。审判员 张泽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狄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