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与被告战胜、程云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战胜,程云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负责人:于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胜,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被告:程云歌,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A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与被告战胜、程云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