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执行米成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米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八委一组。被执行人米成元,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刘霞申请执行米成元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米成元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林郭勒市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12,5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霍 亮 来自: